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0-08 15:20:31 点击数:
a)生产企业
1。对生产企业
的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核查的批准标准已针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进行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大型,新鲜,二年级)生产企业申请,就可以通过审批程序。此外,将生产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的批准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应50万美元,将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应100万美元。对于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公司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进出口权。
的具体批准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和
经贸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和经济委员会),并获得联合审核的一致批准。评论后,将报告给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建议清单办理批准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范围
(1)自营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的
产品兼容的相关或类似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2)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并出口大型成套设备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批准后,可以授予与出口自产设备有关的工程承包权。以及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和售后人员视察派遣劳务。
3。为使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申请自我推荐的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度,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已经投入使用。投入生产后,可以向当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申请注册,外贸部门对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注册,即具有机械设备及原辅料的进出口权。应当取得自产产品出口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材料,并可能受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的处理。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
(2)地方(市)县外贸公司
自1997年以来,相关部门多年来以固定的业务渠道,外贸供应和外贸发展访问了该县。一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认证标准。对于国民生产总值30亿元的城市(县)(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为10亿元),原则上可以考虑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申请经济特区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特殊企业的进出口管理权,并试图控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经济特区的总额。即:在重新批准各经济特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数(以下简称外贸企业)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规模的原则贸易产生的外汇总额,经济特区的一般贸易出口赚取的外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在一般贸易年度出口赚取的外汇增长率增长5%,贸易
总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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